在旅行过程中,她与其他8个团友听从了当地导游的建议,在当地一家餐厅吃海鲜大餐,不料吃坏了肚子。小玲为治疗共花了600余元。事发后,旅行社愿意一次性补偿500元,但小玲不同意,要求旅行社赔偿她医疗费1000余元,全额退赔旅游费用7000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旅行社赔偿小玲医疗费600余元。【法律解读】本案中,小玲所在单位就员工出游一事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在单位交纳旅游费后,小玲随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双方已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一般是找当地的旅行社接待,即地接。当游客在旅游中因接待方的原因发生问题时,有的旅行社会把责任推给当地地接社。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旅游合同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游客是跟旅行社签订的合同。至于旅行社与外地地接社之间的约定,则不能对抗游客。游客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是合法要求。根据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旅行过程中,因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小玲在旅游过程中,听从当地导游的建议,食用了不卫生的食品,引发急性病毒性痢疾、急性肠炎,旅行社理应对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承担责任。但小玲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赔旅游费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