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即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案例2004年4月至2007年4月间,国内出口企业a公司以d/a方式向美国买家s公司出口金属管件,同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国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与s公司历史合作记录良好,但s公司从2007年3月开始停止向a公司支付货款。a公司于2007年10月就其应收账款损失50万美元向中国信保提出索赔申请,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案件处理中国信保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公司与美国买家s公司之间并无正式贸易合同。自2004年起,a公司全凭s公司发出的抬头为aa公司的订单和图纸进行生产并发货,但s公司均已能按期承兑远期汇票。aa公司为a公司前身,1998年经过公司分立改制,成立了民营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正式更名为a公司。但s公司自2007年3月开始拖欠货款,并称继续支付货款的条件是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股份,a公司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并与s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a公司派员与s公司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后,s公司又提出另外两项继续拖欠货款的理由:1、a公司不是贸易主体;2、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其。初步了解案情后,中国信保律师立即与买家直接交涉。买家s公司坚持己见,拒不同意付款。渠道律师遂建议a公司通过诉讼方式挽回损失。中国信保在综合考虑费用成本和司法裁决的可执行性等因素后认为,在美国直接对s公司提起诉讼比在中国对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提起诉讼更为可行。经过简要梳理,不难发现,目前a公司与s公司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a公司与aa公司是否为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aa公司已于1998年分立出新的法人实体a公司。虽然从表面来看a公司与aa公司的员工组成和办公地点并未发生变化,但实质上a公司与aa公司已经是两个不同的贸易主体。但对a公司较为有利的是,s公司虽然是向aa公司发出订单,但仍按期承兑出口商为a公司的汇票,s公司的行为可视为其在事实上默认了二者为同一贸易主体。(二)《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据了解,a公司某资深员工b在离职后加入s公司,并在s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任职,事实上已经与a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同类产品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为了在中国建立其自有的工厂和仓库,以便直接生产和销售金属制品,s公司以拖延付款为要挟手段,要求a公司与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并欲低价收购a公司的工厂。a公司认为,《竞业禁止协议》系由该公司一名不懂英文的员工,在受到s公司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应视为无效合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据此理解,a公司可以尽量搜集证据,证明该协议确系a公司员工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以便在未来出庭时向b公司抗辩。(三)s公司称a公司图纸外流侵犯其知识产权是否成立。s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要求a公司返还其图纸,并称在其他工厂发现了以前发给a公司的图纸,由此判定a公司存在图纸外流情况,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对此,a公司认为,由于大部分图纸均为电子版,由s公司直接发送到至a公司邮箱,而公司电脑感染病毒后又经过了数次格式化,目前图纸已难以找到。此外,a公司称图纸外流现象在业内十分普遍,不能据此认定其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对此问题,a公司可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s公司确对该批图纸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且双方曾约定a公司需履行妥善保管图纸的义务。此外,a公司还可以要求s公司举证证明,由于a公司对图纸管理不严,导致图纸外流,侵犯了s公司的知识产权。换言之,s公司需要证明,a公司的不当管理行为(如确实存在)与损害后果(侵犯知识产权)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