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公司和符合条件的非券商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三板交易,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通过自营买卖差价获得收益,同时证券公司会利用其数量众多的营业部网点,推广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新三板投资权限,从而提高整个新三板交易的活跃度,盘活整个市场。二、新三板做市转让交易制度(1)投资者买入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股票当日可以卖出(2)开盘价为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无成交价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3)做市商双向报价,并在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4)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之间不能成交(5)投资者限价申报,做市商做市申报(6)接受申报时间:9:15-9:30;做市转让撮合时间:9:30-11:3013:00-15:00;做市商转让时间:15:00-15:30(7)做市商最迟履行报价时间:9:30(8)做市商每个转让日双向报价时间不少于做市做和时间75%(9)做市商的做市申报应同时包含买入和卖出,且相对买卖差价不超过5%(10)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11)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者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12)做市商持有库存股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申报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调节库存股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13)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买入报价义务,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的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三、新三板做市交易制度的核心规则2014年6月5日,新三板做市商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事业务管理规定》出台。其中规定的了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3.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4.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根据该《管理规定》,做市商可以通过四种方式获得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公司股份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股份在挂牌前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