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当庭宣判审判结果:本案被告人王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公安人员依法取缔违法行为时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椐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事件经过】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A2AF15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搭载3人行驶至天河区燕岭路与兴华路交汇处时,被正在该处设点查处酒后驾车的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因知道自己酒后驾车难逃处罚,借着酒劲,王某拒绝配合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当场摔坏呼气酒精测试仪,并动手殴打交警唐某等3人致伤,之后被其他交警当场制服并抓获。王某好随即被强制带到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王某血液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