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7000元的欠条杜先生:2006年7月,车主张某与买主孙某经我介绍达成车辆买卖协议,价款为67000元。因所带钱款不够,孙某仅付了60000元现金,为促成交易成功,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应张某要求以自己的名义给其写了一张7000元的欠条。我当时的身份是介绍人,谁知买卖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孙某拒付所欠款项。为此张某于近日转而向我追索7000元欠款。请问我有义务代为还款吗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是说,债务人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孙某欠张某7000元车辆交易款,在双方同意下,你以自己的名义写下欠条,属于债务人孙某将合同的部分还款义务转移给你,并经债权人张某同意。对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孙某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应视为债务发生转移,你就成了张某新的债务人。因此,你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