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在我刚出生不久的时候,我的母亲就因嫌弃家里穷而离开了我父亲并改嫁他人,且从此与我们断了联系,从来没有对我尽过抚养的责任。我从小由父亲和爷爷奶奶养大,直到不久前才第一次见到我的母亲。因为她改嫁后没有再生孩子,一直是靠她的第二任丈夫生活。现在她的丈夫过世了,她回来找我和我父亲,想跟我们团聚并让我对她尽赡养义务。我父亲没有同意她的要求,我也没有答应她的要求。我认为她从来都没有抚养过我,没有权利要求我赡养她。可我母亲说如果我不把她养起来,就到法院告我。请问,我能拒绝赡养从未抚养过我的母亲吗?律师解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2、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2、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3、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4、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2]《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