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进到店来,先是打量四周,接着就把目光落在摆放香烟的货架上看来看去,不一会儿,就让老板拿香烟,而且开口就要六七条。店老板以为等来了难得的大生意,便按照男子的要求从身后的柜台里拿出三条南京、一条芙蓉王、一条泰山、一条沂蒙山递给了男子。男子将香烟逐条看了看后便将几张百元钞递给了老板,在店老板回身找零钱的工夫,男子说:“老板,你的烟怎么这么贵,我在其他地方买的时候不是这个价啊,我还是不要了”。发现端倪稳住嫌疑人本来还很高兴的老板一看这么一笔生意就这样泡汤了,感觉很是沮丧,没有细看就将男子退回的六条香烟放回货架。就在准备把钱退给男子的时候,老板心里起了嘀咕。想到前两天派出所民警搞的“防盗、防骗、防火”的宣传活动,其中就有不法分子用类似的手段盗窃香烟的案例。于是,老板不动声色又将货架上的香烟清点了一下,随即发现了端倪:男子退回的六条香烟外包装封口是用透明胶带粘上的!再仔细一看,六条香烟的包装上都没有烟草销售专用编码。发现这一情况后,老板意识到自己“中招”了,男子肯定是趁自己转身拿烟和找零钱的工夫把真烟给“调包”了!为了稳住该男子,争取时机报警,超市老板假借超市生意不好,想低价把香烟卖出为由,就和男子攀谈起来。择机报警抓住嫌疑人就在这个时候,超市老板娘来了,老板暗示老婆快报警!巨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在超市内将男子控制。经查,被抓的男子王某,是青岛胶州市人,没有正当职业。在其驾驶的黑色轿车后备厢中,民警搜查出多个品牌的假烟30余条,价值1万余元。原来,案发当日,王某驾车从胶州出发,准备去临沂作案。在途经巨峰镇时,王某就想“小试牛刀”,碰碰运气。于是王某就选择了一家地理位置相对偏僻、规模较小、人员少的超市,采取以假乱真的方式进行盗窃。在确定好作案地点及对象后,王某便将事先准备好的假烟藏在身上,再进店以购买高、中档香烟为诱饵,反复要求老板拿取、调换香烟,拿到香烟后便将钱付给老板,就在老板拿取、调换香烟,以及找零钱的空当,他用随身携带的假烟“调包”真烟。完事后,再以香烟的价格太贵或商家不能提供正规发票为由,将已经“调包”的假烟退给店主,如果店主防范意识不强就“中招”了。流窜多地疯狂作案经过讯问,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自年初以来,王某还先后窜至潍坊市城区、诸城市、淄博市沂源县,岚山区高兴镇等地的超市,多次通过调包手段盗窃香烟的犯罪事实。民警认为此案重大,立即将案情向刑警大队报告。刑侦民警接手此案后,进一步深挖,促使王某交代了其他犯罪事实。案发当晚,刑侦民警连夜赶赴胶州市,从王某家中搜出假烟20余条,用于制假的散装、劣质香烟30余盒,香烟包装盒10余个。目前,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法律解读】掉包偷东西如果达到一定数额,会构成盗窃罪,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或其他构成盗窃罪的条件,也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反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通过2012年10月26日修订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