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依法履行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子女就应履行,直至父母死亡。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环境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3.《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义务为法定义务,是不能免除的,且每个人的义务内容同等,但是在履行上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相关案例及判罚八旬老人胡老太膝下虽有4个子女,却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而依然陷入子女赡养纠纷的尴尬处境中。迫于生活压力,无奈之下,胡老太只得将4个子女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4个子女按月各给付胡老太一定的赡养费。对失业的大儿子予以酌情减低支付赡养费至每月支付240元,而其他子女按照胡老太的诉请,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老太不慎跌倒造成意外骨折胡老太称,其因年老体弱,于2008年11月29日不慎跌倒致使右股骨折,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保姆照料生活,每月光支付保姆费用就要1400元,加上其他各种生活支出和医药费用,其每月政府补贴500元的收入已经明显入不敷出,而4个子女又以各种理由推托支付赡养费用,于是,她向法院要求四子女每人每月各给付赡养费500元。对于母亲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要求,4个子女各执一词:大女儿称,其已经支付了医疗费3000元。另外,自己每个月只有1500元的养老金。大儿子称,目前无业,每月低保480元。二儿子称,现经济收入1600元,对500元的赡养费力不从心,只同意承担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二女儿称,她与母亲长年共同生活,母亲骨折后虽请保姆,但保姆工作时间每日仅8小时,每周有休息日,除此外本人和丈夫一起服侍、照顾老人,已经尽到一定赡养义务。现自己收入3000余元,但丈夫无业,还要抚养小孩,故无力独自承担母亲的生活费和保姆费。据法院调查,胡老太享受的政府高龄无保障人员补贴每月500元确实无法满足骨折后带来的保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一系列的经济负担。而4个子女的实际经济状况也正如其所称的一致。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胡老太系高龄老人,无劳动能力,又因右股骨骨折,生活无法自理,四个子女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虽然4个子女各自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鉴于目前胡老太需要支付护理费是当务之急,故4个子女应当先共同解决主要矛盾,然后再处理其他矛盾。又由于4个子女经济收入情况有差异,法院依法酌情予以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1]《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文》第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