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资未变更的情况:(1)出资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未交付公司使用也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2)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3)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4)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灭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