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执行机关都有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等。具体内容如下:
1.主刑:
(1)管制: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所谓禁止令,是指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拘役:公安机关。
有期徒刑:监狱,如果余刑在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执行。
无期徒刑:监狱。
死缓:监狱。
死刑立即执行:法院。
附加刑:
罚金:法院。
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
没收财产:法院。
刑罚的特殊执行方式与变更
缓刑: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做禁止令。
减刑:主刑由哪个机关执行,减刑以后仍然由哪个机关执行。
假释:原来为公安机关,《修正案八》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4)监外执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为社区矫正组织。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