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丁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卢女士借款。而卢女士正好手头有一笔闲钱,于是便借给了丁某23万元,约定借款时间3个月,利息2.5%。然而,3个月过去,对方却迟迟未还。经多次催讨,丁某答应在2015年10月9日商量还款事宜。当天,双方约定于一银行门口商谈。卢女士有事脱不开身,便委托朋友赵某和麻某帮忙收款。当晚6时30分,在银行门口丁某要求赵某和麻某坐上了自己的车,并要求要先看借条,然后丁某手持借条转账了10万元。听闻此事的卢女士越想越气,质问丁某是何用意。丁某则不睬不理,只说借条已毁,彼此两清。为此,卢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支付剩余欠款13万元及利息。近日,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一开始,丁某坚称全部欠款已还清,否则欠条怎么会被撕毁。随后经法官释理,丁某立马表示可以还款。“我就是想让她不顺心一下。本来还想等判决了以后再履行的。”丁某对法官说。原来,丁某早就对卢某多次催讨利息的行为不满,而那天赵某等人一上车就用手机录像,显然是不信任他。因此丁某便弄了这么一出,想要恶心恶心卢女士。随后,承办法官对丁某进行了训诫,并告知若其坚持不还款,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丁某听闻后表示自己一时糊涂,并当庭履行了还款。法律分析:暴力损毁消灭债务构成抢劫罪日常生活中,欠款者骗来或夺取欠条并将其撕毁的事情屡见不鲜,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时还构成犯罪。法官解释称,从法理上看,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暂时处分权,且该财产必须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债务人只不过是有期限的占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此向债务人要求返还财产。如果将借条销毁,债务人就可以凭借无借条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从而使债权人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实现,最终达到其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因此,通过暴力或者欺骗等手段获得借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抢夺、诈骗他人财物并无区别。对于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2000)刑他字第9号批复”明确: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丁某虽在客观上实施了抢夺撕毁借条的行为,但根据丁某的言论以及最后主动履行了借款,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并非以消灭债权为目的,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若丁某坚称借款已还清,拒不履行义务,且该借条为唯一的借款凭证,那么丁某将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