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南律师收费标准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司法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律师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和要求,根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内容、收费办法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和收费。二、代写法律文书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三、办理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四、代理行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浮幅度不得超过100%。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六、代理民事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计费率见《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河南省民事案件分类计费标准费率表争议标的分类收费标准费率1--10万元以内部分(含10万元)3%以内10--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2.5%以内50--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2%以内100--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1.5%以内500--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以内1000--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0.75%以内5000万元以上部分0.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