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转非车辆审车新规定是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性质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距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