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电子证据又具有易被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律师介绍说,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性质的证据才能说具有了证据资格,也即证据能力。公证、摄像、下载可保全网页证据律师表示,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为避免所举证据缺乏证据能力,在审查手机短信时应注意下列情况:(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就如何增强网页证据的真实性,张律师表示,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电子邮件应由举证一方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计算机和网络已经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许多业务也需要依托网络,因此,一旦发生纠纷,电子证据可以在解决矛盾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公民普遍都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在日常的生活中就很少有人认识到。最后张律师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到及时保留证据,防止电子证据的第一手资料流失,造成取证的困难。

相关法条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2018年新颁布)》第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