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资料

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特别提示:如果迁入地属农村地区或城乡结合地区,请向迁入地分县局人口管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