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将受贿款退给行贿人,有关部门有权利追缴受贿款! 1、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从受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已退还的款物,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受贿罪金额,属于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从行贿人的角度出发,该笔款物是其用于行贿的款物,只要达到定罪标准,即是犯罪行为之物,应当予以追缴没收。所以,该笔款物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追缴的范畴。 2、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对及时退还或上交受贿财物的行为是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直接认定为“不是受贿”,但对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不但是不予支持,还属于严厉打击入罪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对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予以追缴,一方面可以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另一方面能够促进受贿人及时退还或上交受贿款物,打消其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