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30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适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请示》(鄂土资发[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已经失效,仅供学习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