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贷款模式和财产权信托模式两种。其中贷款模式与一般的信托贷款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笔者认为租赁资产收租权是建立在租赁资产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一种财产权利,因此,以此设立的信托应该属于财产权信托。下面主要阐述“租赁资产收租权信托计划”模式。步骤说明:①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并由该信托计划受让租赁公司“打包”好的“租赁资产收租权”,其受让价格为:以未回收租金的账面余额的折现值作为该次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收租权的价格。此操作需要金融租赁公司事先将其某个或多个融资租赁项目的租金收入形成“租赁资产收租权”资产包;②信托投资公司将投资者的信托资金划付给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将表明其租赁权益的一系列资料、文件、证明等(加盖鲜章,与原件核对无误)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留存;③风险控制措施:第三方为承租人担保,设备供应商作出设备回购承诺,金融租赁公司向信托投资公司做出租赁资产收租权回购承诺,并将设备所有权抵押给信托投资公司。承租人、担保方、设备供应商和金融租赁公司共同承担租赁风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分散风险、防范风险,但以上措施是在较为理想的状况下才可能实现的,而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满足上述条件的并不多见,因此需要各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操作中具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