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追索权的意思是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没有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费用及相关损失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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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的性质特点有:

追索权既是期待权 ,又是辅助的票据权利。追索权是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3、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4、追索权的行使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追索权的行使必须以法定的事由发生为前提; 二是遵循相关的程序,如提示票据, 做成拒绝证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