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补偿是必须的,但是在作出征地批复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要有必经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从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开始,由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看到征收公告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要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没有如期办理,其补偿内容就会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后的45天之内,市、县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接下来就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个人。如果是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如果产生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权利人也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如果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部门就拆迁事宜达成一致,且又未在相关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起法律救济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