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某养殖企业咨询律师。该企业在某地通过招商引资方式投资建设养殖场,涉案土地原为盐碱地,也属于荒废地。通过镇主管部门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当事人在土地上进行了平整、夯实,然后进行铺设扬灰。经过修整,该土地基本达到了建设用地的条件。企业主在该土地上投资搭建了养猪场。

养猪场建成了之后,当事人慢慢地开始扩大经营规模。因为是通过招商引资入驻的,协助办理了各种手续。截止案发前,当事人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3个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的性质是租赁。杨庆律师针对该企业的情况,简单地跟大家探讨下相关法律问题。

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使用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性质是租赁。当地主管部门对于土地补偿费是没有的,当事人之间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另外养殖场取得各种手续之后,发生了三个事件,一个事件是主管部门在该区域划出工业园区,又同时招商引资了一些大型的化工等企业。这些企业建设在养殖企业周围,距离当事人的养殖场不到1000米。相关法律规定在比如交通主干道,还有工业以及建筑物一千米之内是禁止养殖的。

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后,以为没有影响,但是生产之后,造成水污染、土污染和空气的污染使得养殖场经济效益很差。之后在2017年当地主管部门又把该区域划为禁养区,在划禁养区之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解释,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禁养区划定之后,相关行政部门尤其是畜牧部门已停止给当事人办理养殖的一些防疫手续。

该区域已经被行政部门划过禁养区,但是对于搬迁补偿问题没有落实,最近又有一个事件,该地要通铁路,铁路专线的红线图不包括当事人的养殖场。

所以说这三个事件的连续发生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条件上和现实上继续经营,因此申请主管部门给予搬迁补偿。因为是招商引资的企业,相关部门对保护营商环境类的案件也是很重视。

那么,当事人申请行政主体搬迁补偿过程中,当事人与相关部门达成和解协议书。在2018年市行政主体张贴了国有土地上征收决定,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当事人的房屋没有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但是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与市主管部门签订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的内容是同意按照补偿,虽然当事人的企业不在铁路专线红线范围之内,但是同意纳入红线范围之内,并参照征收。

通过这个案例看到了主管部门解决行政问题的态度,但是在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行政部门认为这是一个框架性的协议,只说纳入征收范围之内,然后企业配合落实相关补偿任务,不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点就是不具有操作性。因此拒绝落实,当事人不得不以和解协议书视为行政诉讼法上的行政协议,要求相关部门履行行政协议。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部门有一个纠结点,严格按照和解协议是和2018年征收决定一块进行实施补偿问题,还是对当事人从新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程序,所以落脚点还是有一些异议的。已经发生了征收决定的公告,发生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张贴,并且红线范围之内的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经大部分完成了实施征收。那么对当事人以及行政部门考虑到效率问题,以及落实实际问题,其实应当对当事人的补偿问题进行落实。

在相关部门的组织下,评估公司也向现场进行了调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案通过评估双方进行了协商补偿,主管部门有权利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多和少当时有意见的,可以再提起法律上的诉讼和维权。

本案中对于招商引资过来的企业,经过三大事项之后导致当事人企业无法经营,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不是当事人本身意愿,或者本身能够控制的。比如说规划的调整进行工业园区划定,然后导致当事人不能办理养殖的一些许可证。二是铁路专线的征地事件发生的时候。其实每一个点在法律上都规定了用益物权造成侵害的或者是造成影响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从法的根源来看,行政部门应当给企业作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