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中的规定来看,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行为。而在了解了什么是骗购外汇罪后,还应该搞清楚此罪的客体特征是怎样的,接下来小编整理了有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伪造,是仿造真的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的形状、色彩、字样等制作的假的海关凭证、单据。

变造,是将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采用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其日期、币种、增加币量等制作出来的海关凭证、单据。

二、骗购外汇罪有哪些客体特征

(一)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二)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简单的来说,外汇其实就是指外国的货币。现在全球有不少炒外汇的人,而要是公民需要做贸易生意或者需要出国的话,就需要兑换外汇。其中做贸易生意,有些人可能就会有骗取外汇的行为,以此来达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样的情况下,达到了一定的数额,就会被认定为骗取外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