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争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争议如何确定一、经济性裁员争议经济性裁员争议主要表现为:①企业经济性裁员不符法律枧定的实体及程序要求,员工要求确认为无效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②企业采取无薪f放长假?等方式变相裁员导致劳动争议;③裁员对象主体不适格、未履行优先录用法律义务等纠纷。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争议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常见争议有:①实施非过失性裁员过程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支付提前通知替代金等费用而强行要求员工以协商方式离职导致的纠纷;②员工以用人单位过错欲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用人单位为减少损失强行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③协商解除程序合法性认定争议。有的企业本欲与员工通过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办理过程中未采取书面形式导致离职员工“反攻倒算”遭受损失导致的纠纷;④企业将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视为过失性裁员处理导致的纠纷等。相关知识:企业裁员的经济补偿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