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请院长批准,经院长批准,准予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在上述期间尚未审结需要延长,有受诉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期限,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