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实施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要嫌疑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未被刑事拘留23天内仍未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仍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但是在37天内不能依法取得逮捕决定的话,意味着公安机关肯定是要先把犯罪嫌疑人放出来,但是,在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公安机关认为仍需继续侦查工作,刑事拘留可以改变为保释或监视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