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对方不履行应该怎么办?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去主张合法权益呢?在协议规定中也规定得很明确,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不按照法律或不按照约定去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董国女律师针对这个很多企业主关心的话题,结合相关法规跟大家探讨下。

当然如果在起诉过程中不具备履行协议的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要求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赔偿。这里所说的相关条件是客观条件,是公共利益的相关的情况。如果只是因为行政部门不想去履行协议了,或者要主观违约了,这种情况下,不能算是不符合相关条件。

我们所说的相关条件是和公共利益和公共的事项,公共政策就是和法律政策的变更相关的,这里面产生了一个行政优益权的问题,在这种情况政策变更或者是法律变更或者是相关的规划调整等等,或者是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然后需要对合同作出调整,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来解除合同。

在解除合同过程之中,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的要进行相关补偿。但是,如果是向对方去起诉到法院要求履行的,没有上述说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就必须履行,而且也要对不履行相关的协议期间造成相对方的损失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有的企业主就说了,协议已经签订很多年了,主管部门很多年都没有履行了,那是不是有时效的问题呢?是不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呢?大家注意这里所说的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法上不提起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

比如追借款、追欠款或者是合同纠纷等等都会说到诉讼时效,属于丧失上诉权的一种抗辩权。这里也提到了时效,为什么要提到时效呢?行政法上一般说诉讼期间,关于起诉的时间的相关的要求和规定,行政协议规定里边因为行政协议虽然具有行政性,但它也具有双重的性质,还具有行政性,也具有相关的确实有一部分有协商的内容,因为行政协议不完全就是说都是单方制定,它里边确实有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内容里也适用一部分民事法律规范,所以说最高院行政协议的规定,对于起诉期间的规定涉及到这类协议履行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那有的企业主可能说了,那参照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超过三年的是不是也过了诉讼期间了呢?是不是也过了诉讼时效了呢?是不是也不能起诉了?这其中涉及诉讼时效的一些制度,是不是有中断、终止和延长的情形,特别是一般情况下招商引资协议涉及土地的比较多,涉及的物权比较多。如果所请求的合同上面所指向的是一个物权请求的,在诉讼时效制度中,物权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债权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所以说参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在行政协议的主张过程中,个人的观点认为,涉及到物权请求权的是不产生相关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也就是说虽然协议的履行经历了很多年,但是仍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协议,因为可能企业的权利是一种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