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我与一个相识不到两个月的男孩子,按照农村的习俗举行了婚礼。结婚时男方拿了几万块钱作为彩礼,交给我,说以后建房子用。当时都没到法定年龄,所以就一直没办结婚证,婚后我们一直吵架,前两个月因为身体原因,我把怀孕5个月的孩子拿掉了,现在只要在一起就吵,根本没法过。想问一下,我们这到底算哪种关系?如果“离婚”,我要把这个钱给男方吗?他需要给我补偿吗?

答:

由于你们都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因此你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同居关系,也不属于事实婚姻或无效婚姻;如果你们解除这种同居关系的话,我认为你是需要返还男方所谓的彩礼的,同时男方是不需要给你任何补偿的,只是需要给你一定的妊娠费用来弥补一下你身体的伤害。

相关无效婚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