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我们日常生活需要用到的一种消费卡的类型,银行推出的一种消费模式的卡,里面拥有额度,消费的额度满了之后,持卡人应该依法还款。那么关于信用卡诈骗金额认定内容是怎么样的?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如果达到了5000元则构成该罪。

一、信用卡诈骗金额认定

在该解释第七条当中,对于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几种类型“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的起点,都将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即数额较大统一为5000元,没有区分地区。第项恶意透支的,还需要一个持卡人“仍不归还”的条件,就是指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仍不归还。

法学专家的相关专著当中,也是这样说的。参看:张明楷著《刑法学》2003年7月第一版,法律出版社,第634页:“六、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参看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金额认定,如果达到了5000元就构成犯罪,属于数额较大,如果透支达到了50000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还有达到了20万元以上的,就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数额不同,处罚的程度也不同,如果是用伪造的信用卡也是属于信用卡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