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不能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确因迁移而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等。1.实务中关于土地补偿费问题企业的经营场所一般都是通过租赁取得的。出租土地分为出租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结,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期望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物,对于补偿空地或净地,在拆迁法规中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也没有规定。还有直接通过招拍挂和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而土地管理法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面,只规定了适当的补偿,但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各地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确.不透明现象多,使权利人权益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补偿。2.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确定问题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按有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由于历史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以通过实际测量确定。住宅.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有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3.设备补充费按照重置成新价计算,搬迁安装费用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是可移动的设备;二是不可移动的设备。拆迁所造成的可搬迁设备损失费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际损失费用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性损失包括迁移造成机械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增加。对不能搬迁的设备而言,拆除将导致设备废弃,因此,结合其形成和重置价格,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格,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非住宅,其设备的搬迁及安装费用,每处都要有规定的标准;不能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设备重置价加成新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