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即便是只有一个被征收人,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