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第三档法定刑,即15年以下有期徒刑。(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造成死亡的,也就是严重交通肇事1人以上3人以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不仅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而且还造成了1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死亡2人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当归入“其他特别恶劣情节”,适用“3至7年有期徒刑”,不应另行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根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此时是结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进行处罚,则起刑点为7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行为人死刑。这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