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世界看似和平安定,其实暗里也波涛汹涌,各种纷争不断,恐怖分子、国家与宗教组织间的暴力冲突都可以说是最强烈的纷争之二。许多地方的宗教组织通过教条等方式煽动信教者做出分裂国家的事情,而煽动者自己却隐居幕后,不做出任何分裂国家的实际行动。那么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类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在法律意义上究竟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看法。

一、就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而言,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方式系通过语言、文字、图象、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使没有分裂国家意图的人产生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或者刺激、助长、坚定其已产生的分裂国家的犯罪决意。煽动者并不需要亲自实施分裂国家的行为,被煽动者是否接受煽动从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并不影响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成立。同时,此处的“煽动”应当排除分裂国家罪中的“组织”、“策划”行为中所包容的“煽动”内容,因为有时候的组织、策划分裂国家的行为也是以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为内容的。

二、就犯罪主体而言,分裂国家罪既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又包括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而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包括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并不处罚其他参加者,甚至积极参加者亦不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这是因为,煽动分裂国家罪仅仅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如果属于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如果系其他参加者,则由于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因而刑法不予干涉。

三、就故意的内容而言,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并积极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人所具有的仅仅是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直接故意,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而积极实施,并无具体的分裂国家的法定行为,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的具体行为,并且希望和积极促成该行为的完成。

综上所述,煽动分裂国家罪与分类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其实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主要区别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犯罪主体和故意的内容,煽动分裂国家者往往是言语、意识层面的,看似无力却令人骇怕;而分裂国家者则是通过实际行动来表明自己的看法。但是二者都是做出了与分裂国家有关的事,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