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并不是一个让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由限贷向限购逐渐强化、完善的发展过程。房产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数额较大、与买卖双方利益关系密切的合同,契约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就可能产生的房地产市场风险,对于各类履行的障碍,都应该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判断力,对于国家逐步强化的宏观调控措施没有心理准备。所以,这两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新出台的房屋限购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实践将不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我国颁布的住房限制购买政策,其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政策,它将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导致买方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一般会认为:由于不能归于当事双方的原因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但并未认定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新的住房限购政策,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由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如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应将已收取的购房款或定金退还给买方。由于此种情况,合同一方一方取消了合同,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如确有证据表明,由于解除合同而造成了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损失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该解除合同确实造成了当事人间利益失衡,则应酌情考虑支持损失方提出由另一方补偿其合理损失。如果说房子的话,贷款都是判给前妻的,那么我们再买房子,当然也只能按第一套房的价格计算,但是小编提醒大家,千万不能用这种假离婚手法来规避限购政策,由于假离婚是民事纠纷多发的,千万不要企图贪图小便宜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