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承保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二)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存在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在下列情况下,交强险不承担赔偿与垫付责任:(1)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者停止营业.停止运行.断电.停止供水.停止煤气.停止.通信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改变等引起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如修复后价值减少所造成的损失;(4)由于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仲裁或法律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