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证明标准是什么?

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个基本”的原则,刑事证明标准应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每个证据都要查证属实,并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这是整个案件符合基本证据确凿的基础和前提。

二是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够合理排除。

三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四是只有被告人口供(包括共犯口供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批捕。

五是全案证据必须形成体系,能够完整地证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实现整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

六是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只要其他基本证据确凿的,应依证据批捕。

什么情况下不起诉?

据我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的证明标准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在证据中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如果证据不能够进行串联的话,检察院是不会批准进行逮捕的。如果检察院未进行逮捕的话,公安机关在未批准逮捕后必须马上将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