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过的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向与其无扶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一方未经同意,单独筹集资金进行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没有被用在共同生活中。(4)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5)配偶双方同意应由一个人承担的债务,除非是为了逃避债务。拖欠离婚费的分摊原则与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相同,都是要坚持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要注意,司法实践中涉及离婚债务分割应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列出债务清单,对分项债务证明,不能提供证据的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