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制锅炉致人亡2006年3月,王士禄与孟庆树达成口头订购协议,约定由孟庆树提供1台可用于烘烤工件的加热炉,王士禄支付设备制造及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达成约定后,孟庆树便委托一无照门市部制造此设备。2006年4月20日,孟庆树带人到顺天昊喷塑厂安装设备,并注油进行调试。在明知该设备无质量安全保证的情况下,王士禄仍然接受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2007年3月29日,该厂工人何玉彬(殁年40岁)发现该设备顶部保温层与管道连接处有冒烟现象,后在其撤火时该设备发生爆炸,将何玉彬烧死。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士禄经通州分局民警传唤自动到案,孟庆树抓获同日被抓获归案。重大责任事故罪悔罪如何量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庆树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王士禄身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鉴于王士禄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孟庆树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士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孟庆树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综合以上介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犯罪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