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为公民户籍所在地;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一方城镇户口注销的,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符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在城市户口注销时,应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配偶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而对方提出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都在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的,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8.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落户,且有固定住所的,由人民法院管辖。无固定居所的,户口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