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犯罪事实的证据。2.可处以较高刑期。它涉及到罪行的严重性。根据证据所证实的犯罪事实。3.采用保释、监视居住等方法,并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且必须逮捕。因为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以只能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适用。以上三个条件相互关联,缺一不可。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进行逮捕。要想防止误捕、乱捕,必须严格把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有重病或正在怀孕并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方法。重病一般指不治之症、危害性、危害性、危害性等。所说的婴儿指一岁以下的孩子。这项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扩展资料:《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将犯罪嫌疑人连同卷宗、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有需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对重大案件的公安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怀疑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二)嫌疑人要求向检察机关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请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十七条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长决定。对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得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拘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应当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或者监视居住。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复议,但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观点不被接受的,可上交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高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总而言之,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对执行批捕决定的部门是检察机关,在审查取证一段时间后,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要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真实情况,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才可以实施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