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条件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通过法律来保证国家税收,对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加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既要依法纳税,又要依法依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要严格执行税收管理法规,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如果违背上述法定义务,不征收应征税款,或低于应缴税款数额,都会给国家带来直接损失。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其主要表现是:一是一定要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权力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权利;与该职务相关的便利是指,尽管并非直接使用权力,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构成的便利条件。第二,一定要有不征、少征应税的行为。应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应征(种类.金额)。偏袒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上。例如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征税(包括征税.退还,补偿和追缴.减税.应缴税额的核准.纳税担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员只要在上述每一个环节中违反事实和法律.法规.滥用征管职权,做虚假税务登记,涂改账簿,伪造纳税凭证,擅自减少应缴税款等,都是徇私枉法。本罪的行为方式属于不作为犯罪,“不征”是不作为,“少征”虽然征收了一部分,但是有一部分应当征收的没有征收,没有征收的部分则是未征收的部分。三是不征收.应征应纳税款的行为一定会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规定,根据高检院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1).为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本应征收的税款决定停征、减征或免征,或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的。没有征收.应征应缴税款的行为必须造成“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以,本罪是结果犯。对多次未征、未征、多征而未征或少征的对象是同一纳税人,不征或少征的金额应累计计算。3.主体要件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税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税务分局和税务机关依法承担。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说,税务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为,损害了相关税收管理法规,将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税收损失,但是还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疏忽不构成犯罪,如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因疏忽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嫌疑犯的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犯罪的构成。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之便,以少征税款为目的,这完全违反了我国税务管理法,只要造成重大损失,就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而言,处罚时都会按照少征税款的数额作出判决,如果轻则五年以下,重则处五年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