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养区的相关规定,有的养殖企业或养殖户在开始主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涉及畜禽养殖和铁路公路安全距离的问题。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里面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符合以下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这是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设立的时候一些距离的限制,在这里边就是第三条重点突出了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要求500米以上。也就是说在选定动物饲养场和养殖小区的时候,这一条是关于建立养殖小区要求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以上。

如果说养殖小区建立在前,铁路修建后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动物防疫部门说因为距离没有进行相关的防疫许可的,且不说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但是根据距离的要求,也是处于相关安全的考虑,因为这些确实在现实过程中,因为铁路的建设对养殖的企业主防疫许可的办理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这是养殖小区和动物养殖场设置的一些条件。

还有一个是种畜禽的养殖的相关规定,种畜禽要求距离水源地、动物饲养区养殖小区包括城镇居民区、文化聚集区或者是公路、铁路要求的距离比一般的养殖小区要更远一些,一般的动物养殖小区的一倍,那个是500米,这个是1000米,要求1000米的距离。在这个距离范围之内的,动物防疫的就不符合相关的条件了。

如果养殖户或者养殖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主张的相关的权益呢?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铁路的建设对养殖户或者养殖企业确实产生了现实的影响,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将相关的养殖小区列入征收范围,通过征收的方式来予以解决。具体的根据征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相关的赔偿,具体的问题还要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