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期原因,企业在应收款管理中存在着“七多”、“七少”:

一是欠款数额较大的关注得多,而数额较小的关注得少;

二是重表面催债的多,而对债务方深层的经营状况关注的少;

三是催债时要求债务方作出口头还款承诺的多,而要求对方作出书面还款承诺的少;

四是在催债中稍遇困难便退却的多,而一追到底的少;

五是催债次数多,而有效催债的次数较少;

六是私下协商解决的多,而采取法律手段的少;

七是对相关法律不是很了解的多,而对相关法律了解的少。

每个企业尽管在应收欠款管理方面的方法各不一样,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这一点却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企业如果能有效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应收欠款的管理,则可防患于未然,即使产生欠款纠纷不可避免,也可将企业应收欠款的风险降到最小。笔者在零售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多年,处理了多起应收帐款法律事务,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现仅就零售企业在应收欠款管理中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员工欠款。

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出差或办事中多借支而未及时销帐造成的。若员工离职,极易形成死帐,因为员工离职后,对其欠款即使诉讼胜诉也难以执行。故在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员工欠款的清理,以控制员工借款金额;另一方面应及时催收,不按时归还者从工资中扣除,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对与现金打交道的员工,如收银员、总收人员、出纳人员上岗应提供担保。

二、合作方欠款。

1、供货供应商欠款。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采购部门与财务部门工作脱节,未及时收取各类费用,如进场费、堆头费、快讯费等造成的。

2、场地租赁、联营供应商欠款。这类欠款一般是由于招商部门、物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工作脱节,未及时收取各类费用,如进场费、水电费甚至租金等造成的。

3、其他欠款。

公司作为零售企业,客户主要是消费者,交易方式一般为现金交易,所以作为债权人的欠款纠纷少,欠款大多为供应商、场地租赁、联营供应商所欠。对于这类欠款应引起重视,它是欠款纠纷的主要部分,在处理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企业在应收欠款的管理中也不例外。在应收欠款产生前如果采取一些必要的防范措施,企业在欠款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各部门应及时协调,防止应收帐款的发生

前面已述,零售企业的客户主要是消费者,为终端消费,交易方式一般为现金交易,所以作为债权人的欠款纠纷少,欠款大多为合作方,如供应商、场地租赁、联营供应商所欠,而费用的催缴主要由业务部门进行,费用的缴付由财务部门来完成,因此,财务部门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必要时应及时对帐,以防止应收帐款的发生,如果已经发生,也能及时催缴,从而杜绝应收帐款的发生。

(四)、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四)、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五)、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某些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有一年、三年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因此,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对应收款项的清理,对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应及时催收或提起诉讼。

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的困境。

三、客诉纠纷、行政处罚导致的欠款纠纷

公司作为零售企业,面对最终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导致顾客投诉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时,所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依法可向供应商追索。有时这类纠纷产生的费用较大,应及时处理,否则会造成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因此,在发生顾客投诉和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检查时,要求供应商派人参加处理、我方协助,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支付,从而避免相关损失。若供应商不派人参加处理时,应及时停止其货款的支付,待处理完毕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承担费用,从其应付帐款中扣除后再恢复正常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