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I)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夫妻一方财产:I)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四)仅供一方使用;(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一般而言,下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