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或购买房产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被认定为父母为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与子女婚后的配偶无关。在此情形下,房屋或出资属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不过,如果子女在结婚前,且父母为子女购买住房或提供部分资金时明确表示购买住房或出资是给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则视为父母给予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即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住房,或者为子女购买部分出资,房屋或出资应被认定为父母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不过,如果孩子结婚后,家长在为孩子购买房子或购买部分资金购买房产时,明确说明了该房屋或出资是赠与一方的,则该房屋或出资应认定为被赠与方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强调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形中有一种要重点把握的难点,即时间问题已明确规定。此项清楚地表明,最好是在购买住房或出资时做出,或者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并应有相应的证据。其中,证明效果最好的是订立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当家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或者在孩子已经发生离婚纠纷时,才会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犯了孩子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一种明示或者事后才签署的赠与合同,也极有可能不为法院所接受。3.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买首期房款或出资的一部分,余下的部分由子女自付或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在子女结婚后进行。如果是这样,家长出资的部分按照上面所说的第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孩子结婚后自己支付或者结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未偿还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分担。当我国有关当事人购买房屋时,如有关房屋的父母出资的房屋,在离婚后分割时,应根据该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分割。此类房屋如未写出双方姓名,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这类房屋属于有关夫妻财产,应当公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