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我国《刑法》中所列明的一种罪行,根据《刑法》的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法,公然的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但是他和刑法中的其他一般性犯罪不同,刑法中的犯罪多位公诉罪行,但是侮辱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一种,即自诉罪,除非是对国家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除外。因此,侮辱罪的诉求需要当事人书写诉状到法庭进行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侮辱罪在客观层面是被告通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的方式,公然地败坏他们的声誉,贬损他人的人格;

其主观上为故意,且只能为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道自己的侮辱行为可能带给他人声誉以及人格精神上带来危害,希望这种事情发生或者放任此结果的发生。由于刑法涉及到国家的强制力的范畴,一般情形下,按照侵权法进行民事上的处理,唯有情节极其严重时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显示:

1.凡是涉及以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的侮辱他们时,情节严重予以立案。

2.侮辱罪属于一种情节犯,这种侮辱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情节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3.同时他属于自诉罪的一种,即“告诉的才处理”,但是如果其严重到危害了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由于受到了一定的强制,威吓而无法主动告诉情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均有权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告诉。

这点是考虑到了侮辱罪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现实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侮辱多发生在邻里,亲朋之间,而这种侮辱多数为逞口舌之利,谋一时之快所引起的。

在相关的部门介入以后,调解完成,误会解开,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我们也不能排除,现实中部分人群出于某些目的的需要,而进行公开的侮辱他人,给他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此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对于尚未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中,如果由于侮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精神的失常,甚至是轻生等后果时,被害人已经失去的告诉能力时,检察院和受害人亲属可以介入,代替当事人进行处理。

而“危害国家利益”指的是,侮辱国家的领导人,或者是外长等特定对象,这不仅仅损害的被害人个人的声誉,而对于国家的利益能带来一定的危害。

在判定为侮辱罪之后,加害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由于现实生活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对于部分因为互联网散布谣言的,当事人无法采集证据,可以向当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协助调查。

以上就是关于侮辱罪的相关说明,希望通过阅读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