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拆迁时,承租人可以收取搬迁费用,停产停业赔偿,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如果没有进行补偿,承租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第22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房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房产权调换的,在交房前,房管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征收房屋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该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对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根据本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将其纳入征收范围。赔偿决定应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赔偿协议之事项。被征收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