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除妨碍侦查外,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家属。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他人进行拘禁时,应当出示拘留证。拘押之后,被拘留者应立即送看守所关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了不能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可妨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有妨碍侦查的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出具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者家属或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通知:(一)同一案件的嫌疑人有可能逃走、隐藏、毁损或伪造证据的;㈡不具真名、住址、身份不明者;(三)其他妨碍侦查或不能通知的。以上情况消除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未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上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