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I)工资、奖金;㈡生产、经营所得;㈢知识产权收益;(四)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指按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红利是指国家、政府等权威机构,对有特殊贡献或取得突出成就的具体主体,除工资总额以外的劳动报酬外,可按一定金额奖励,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2)、生产、运营收入。生产性收益是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我国新婚姻法加强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和经营收益的归属。我们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种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果没有合法协议,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根据法律对他们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所有权。而知识产权虽然无形,却是能带给人们财富的“权利本位”,因此,在当今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这并不是说,知识产权夫妻双方可以共同享有这种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是以人的智慧创造成果为基础的,从公平原则出发,就应对出劳方权益予以照顾。此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用与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未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还有其它如版权人身权、表演权、展示权、发行权、改写权、译文权、注释权等,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禁止他人使用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而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未支付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赔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离婚案的诉讼费用一般都是由原告先支付,然后原告和被告进行协商分配,如果对离婚金额的分配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配偶离婚时,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有意见分歧,可向法院提出离婚协议书,提出诉讼离婚。收费首先要由原告方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