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