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在离婚后的处理过程中要分两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是婚前一方个人首付,但却是婚后夫妻共同还债,且房屋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判决将其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当事人应向对方支付的共同还贷款项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向另一方赔偿。2.双方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适用问题的解释(三)(2011)(2011)第18号)规定:第十条夫妻一方在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先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异后,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补充资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坏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这些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就诉讼离婚问题而言,"《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形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若一方在协议离婚时有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行为,则不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司法解释第二条的第八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男女双方。""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后一年内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一年"的规定。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结合司法实践,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的各种法律规范都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这一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的分割上,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在此,"照料",可对财产份额给予女方适当的分值,或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房屋,分给女方。三、有益生活、便利的原则。离异分割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财产的效用.业绩和经济价值。当分配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当尽可能将生产资料分配给需要的一方,使生产资料发挥得更好的一方;在分配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尽量满足个人的专业或职业需求。利用物品的使用价值。非分离物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的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割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能滥用。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将属于国家的部分与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的所有财产,共同生活时消耗.损坏.灭失的,另一方不作赔偿。它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的本质要求,是司法实践的总结,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许多夫妇在结婚时为了居住的方便,可能会买房子,但又因无法将全部房屋全部买下而只能选择按揭形式,丈夫和妻子若要共同支付后期的费用就要在离婚时这些财产的全部按一半比例分割给离婚夫妻。